原创 | 对外支付服务费,到底该怎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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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大家都知道,中国是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因此当境内向境外企业、单位或个人跨境支付资金时,需要区分贸易和非贸易类型付汇,不同类型的支付涉及到关于银行、外管、海关以及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贸易类型付汇主要是关于进口货物及支付货物相关的佣金、服务费,非贸易类型付汇主要是指因技术转让、特许权使用、接受劳务服务等需要对境外付汇和部分资本项目(例如,股息、利息、受让股权等)的对外付汇。贸易类型付汇主要涉及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税金征收主要由海关负责,流程和处理方式相对固定;而非贸易类型的付汇,由于具体分类比较杂,涉税这块需要区分情形来判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同时还涉及到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生效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千问千答”,甚至“一问多答”的争议。这不,悟空作为花果山控股集团的CEO,最近从各下属子公司得知,同样是对外支付服务费,每个公司财务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下来,得到了不同的回答,大家都一头雾水。
悟空找到税务顾问小必,希望了解对外支付费,到底该怎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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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的疑问
Q1
问题一
水帘洞公司的电子产品主要销往欧洲,为了更好拓展市场,水帘洞公司特聘请了法国的某广告公司帮忙在欧洲市场做推广,大部分都是通过会展、现场促销活动进行,为此,水帘洞公司需要向法国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约折合人民币50万元,水帘洞财务在办理对外付汇时,被要求为境外法国广告公司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Q2
问题二
高老庄公司因为一项全球知识产权纠纷,特聘请了美国的资深律师MR.R为其在国内的纠纷诉讼中搜集境外证据材料,按合同约定,需要向美国人R支付法律服务费折合人民币80万元,高老庄财务在办理对外付汇时,被要求为境外个人R扣缴增值税,但没有涉及个人所得税?
Q3
问题三
流沙河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业园开发,在园区建造过程中,聘请了新加坡有名建筑设计师团队为园区的主体外观进行了设计,按合同约定,需要向新加坡公司支付设计费折合人民币约200万元,流沙河公司财务在得知水帘洞公司和高老庄公司不同的处理方式后,不知该如何是好,咨询到主管税务机关,居然税务机关内部分人给出了不同的回答,最后得到答复是“这个事儿有点复杂,我们内部商量下再回复”?悬而未决,银行也不给办理对外支付,这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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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分析
小必听完,详细向悟空询问了3种情形下的具体情况,碍于篇幅原因,本文直接将补充信息列示如下:
针对Q1
水帘洞公司在欧洲没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整个会展、促销活动全程在欧洲各个国家完成,法国公司从未派人来华,在国内没有联络人和场所,都是通过线上沟通完成推广服务。
针对Q2
高老庄公司的诉讼案件发生在境内,美国律师从未来华,都是通过线上交流并邮件发送搜集证据,美国律师与高老庄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里面约定为税后报酬。
针对Q3
新加坡公司有派驻人员来华实地考察,结合园区实际地理情况,后期在设计方案提出后,在修建过程中也有派人来华对方案进行调整。同时流沙河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中约定,参考新加坡公司斩获全球设计金奖的工业园区设计风格,为流沙河公司量身打造,流沙河公司仅能在本次园区工程中使用,新加坡公司保留设计方案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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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看法
在进一步了解到以上3种情形的具体背景后,小必向悟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下区分各税种来说明:
增值税
国际惯例中,增值税关于判断应税所得来源地基本遵循消费地原则,这一点在营改增36号文中完全能体现出来(36号文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销售方或购买方有一方在境内,但第十三条也列明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的范围)。Q1中广告服务的实际消费地在欧洲,因此完全符合36号文第十三条的规定,水帘洞公司是不需要为法国广告公司扣缴增值税的。Q2中,由于高老庄公司的诉讼地点在境内,虽然美国律师全程通过线上提供证据资料,但证据资料的实际使用(消费)应该是在境内,而接受服务方为境内公司,因此,向美国律师支付法律服务费时,小必认为是需要扣缴增值税的。另外,由于与美国律师的约定为“包税条款”,所以高老庄公司应该直接按不含税金额计算扣缴的增值税,并且可凭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做增值税进项抵扣。(注:针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存在简易计税征收率,因此此处增值税率为6%)。这样看来,Q3中流沙河公司购买的设计服务,实际消费地肯定是在境内了,因此,对外支付设计服务费时也需要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这点基本跟Q2是一样的。
听到这里,悟空顿悟,“也就是说接受跨境服务是否需要在境内扣缴增值税,主要是看服务的实际消费地,只要消费地在境内,即使服务提供过程全在境外,也不能例外,而且即使扣缴了增值税,也能凭完税凭证做进项抵扣,基本没有额外的增值税负担”。“不对”,悟空突然意识到,“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呢?即使后面可以进项抵扣,但这两税费也白白交了呀?”小必立马宽慰到“可以参考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这两税费的计算基础不含因进口或境外向境内销售服务产生的增值税税额”,悟空一下轻松了许多。
企业所得税
接受境外服务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判断较为复杂,小必建议可以先按以下思路判断:(注:以下流程图中接受境外服务不含财产租赁)
由以上流程图判断,Q1中,法国广告公司提供广告劳务的发生地在境外,且没有境内联系人和场所,可以判断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来源于境内所得,因此不适用企业所得税;Q2中,由于服务提供方是自然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应单独判断个人所得税;Q3中,由于新加坡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判断下来含特许权使用费(新加坡公司拥有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且有派人经常来华,按照中新协定,来华时间超过183天,已构成常设机构,根据国税函{2009}507号文,需要区分来华人员服务所得按营业利润条款适用25%计算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按预提所得税处理,在无法享受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为10%。同时,构成常设机构后,来华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还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问题。这样看来,流沙河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说需要内部商量后再答复,是秉着负责的态度呀,这事儿确实没那么简单。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个人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九类所得负有个税纳税义务,其中因任职、受雇、履约提供劳务,按劳务提供地(发生地)判断所得来源。因此,Q2中美国律师取得的法律服务费,应属于劳务提供地在境外,不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这里,小必补充下,如果在美国律师有来华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下,需要看是否适用中美税收协定中关于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条款,在适用协定的情况下,依然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只是需要申报适用协定免税。
悟空听完小必的一番分析,感叹道,“原以为差不多的对外支付服务费,居然有差别巨大的税收处理结果,看来,非贸付汇下的税事儿还有得学呀!”,突然,悟空眼珠子一转,冒出一个主意来“之所以这么多税事儿,不就是因为我们主动去税务备案了,咱们要不把这些服务费拆分成单笔不超过等额5万美金,呵呵,是不是就不用去交税了,一下解决一切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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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提醒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0号公告规定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但大家要清楚,备案只是操作流程,为了办事便利而做出的规定,并不会改变纳税情况,也就是即使不需要备案,该扣缴还是免不了,人为“蚂蚁搬家”式的拆分,最终当税局和外管交换信息做大数据风险筛查时,都将“暴露无遗”。(悟空:好险,还好之前脑洞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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